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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历史、行政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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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行政

    比利时分为三个大的行政区:北部为荷兰语族聚居的弗拉芒大区,南部是法语居民聚集的瓦隆大区,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则位于中部偏北,为法语和荷兰语的双语区。比利时的官方语言为法语和弗拉芒(荷兰)语。在行政上两种语言并用,并且具有同等效力。许多公告、路标、官方文件及出版物都要用两种文字印刷或标识。

    比利时全国分为10个省,辖589个市镇。这10个省分别是:东弗兰德省、西弗兰德省、安特卫普省、林堡省、荷语布拉邦省、法语布拉邦省、列日省、卢森堡省、埃诺省、那慕尔省。除首都布鲁塞尔外,主要城市还有:安特卫普(第二大城市)、列日、根特、沙勒罗瓦、那慕尔、布鲁日、蒙斯市等。

    从公元前57年起,比利时人长期被罗马人、高卢人和日尔曼人分割统治。公元8世纪进入封建社会,9至14世纪被诸侯割据。14世纪末至15世纪建立勃艮第王朝。后又被西班牙、奥地利、法国和荷兰相继统治。1815年被并入荷兰,1830年宣布独立。1831年7月21日首任国王利奥波德一世即位。两次大战期间,比利时均被德国占领。1949年比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958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80年代通过大规模的权力下放,代表三个大区、三个语区的议会和政府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

    语言问题是困扰比利时政府的一个重大问题。长期以来,讲荷兰语的弗拉芒地区和讲法语的瓦隆地区之间存在着尖锐的语言、民族矛盾。特别是战后,弗拉芒地区大力发展新兴工业,经济迅速发展,逐步超过了以煤炭、钢铁工业为重的瓦隆地区,弗拉芒区要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双方矛盾越演越烈,最终导致了1970年开始的国家体制由世袭君主立宪制向君主立宪联邦制过渡的改革。并于1993年正式实行君主立宪制下的联邦制。为此,1994年拟定了新的比利时宪法。新宪法于1995年正式生效。实行联邦制后,地区政府和语言区政府的权力扩大,部分满足了地方分权的要求,使困扰多年的民族矛盾有所缓和。

    1995年比政府进行了联邦制后的第一次立法选举,也是自1830年比独立以来第一次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不仅选出联邦议会,还同时选出三个地区议会。新的众院,权力扩大,负责全国立法工作和单独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新的参院由原来的185人降至71人,权力缩小,成为协商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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