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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联盟(欧盟, European Union)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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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根据“马约”规定,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组织中占有中心地位。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是欧盟成员国首脑会议。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决定将欧洲理事会纳入《罗马条约》框架。“马约”则更进一步明确了欧洲理事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欧洲理事会应为联盟提供其发展所需的动力,并确定联盟的总体政治方针”。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1996~1998年轮任主席国的顺序为意、爱、荷、卢、英、奥。 按条约规定,欧盟主要机构为: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的决策机构,拥有欧盟的绝大部分立法权。部长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作出有关欧盟政策的各项重大决策,并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事宜。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主席国的任期及轮任顺序与欧洲理事会的相同。理事会总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2)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委员会由20人组成,法、德、英、意、西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委员会主席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成员国政府商主席候选人后提名,按此方式提名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需一并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然后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根据“马约”,自1995年起,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3)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经直接普选产生。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欧洲单一文件》,尤其是“马约”,加强了欧洲议会在某些领域内的立法职能。“马约”规定了在内部市场、保护消费者、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决策”的程序。在另一些重要领域,如签署国际协议、任命委员会成员、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等方面,理事会必须征得欧洲议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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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设有20个委员会和1个临时委员会,共有8个议会党团和1个无党派人士小组。另设有21个对外关系代表团。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8月份无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正式确认斯特拉斯堡为欧洲议会全会所在地。 (4)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各项有关条约和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以及对条约的解释。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任期6年,可连任。每三年改选一半。法院院长在法官中推选,任期三年。 法院设在卢森堡。1989年9月1日增设了初审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法官15名,由理事会任命,任期6年,可连任,每三年改选一半,负责审理企业竞争和涉及欧共体官员的诉讼案。 (5)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成立于1977年,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帐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为卢森堡。 此外,社会经济委员会和根据“马约”成立的地区委员会,均为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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