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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政治体制与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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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体与国家机构 政党 中央与地方政府 外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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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荷兰是一个议会制君主立宪国。政府由君主与部长内阁共同形成。正式国名为荷兰王国。其中包括荷兰与位于加勒比海地区的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与阿鲁巴岛。首都为阿姆斯特丹(Amsterdam),政府所在地为海牙(Den Haag)。 荷兰王室为奥兰冶家族,祖先为威廉亲王。这一王族与荷兰的联系可追溯到十六世纪。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Beatrix),1938年出生,自1980年起为国家元首。女王与克劳斯亲王结婚;亲王原名阿姆斯伯格,1926年出生。女王夫妇有三位王子:威廉·亚力山大亲王,1967年出生,1980年立为王储,约翰·弗利苏和康斯坦泰恩亲王,分别于1968年和1969年出生。男女均可继承王位,长者为先。按照宪法,君主是不可侵犯的,作为国家元首,地位在所有的政党之上。这意味着部长们应对国会负责,而不应追究君主的责任。因此国家元首在管理国家方面权利有限。在国会获得通过的法案,需经君主与负责的部长(们)共同签字方有法律效力。 荷兰的政治体制通常都形成联合政府。在大选之后,君主会指定一名“组阁者”。由该组阁者在选举结果的基础上组建新的内阁,而新内阁需要再次经君主任命。部长席位在参加组建新内阁的各个政党之间进行分配。各位部长一起形成“部长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国家政策。各届内阁可以任命国务秘书,相当于次长。国务秘书们为其工作承担政治责任,他们可以列席“部长会议”的审议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国会 荷兰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第一议院设75个席位,由省议会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第二议院设150个席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与君主和部长会议共同掌握立法权,而执法权则由君主与部长会议掌握。 国会可运用四项手段对执法情况进行检察:财政预算权:对由政府提出的包括各项收入与支出的国家财政预算进行审批的权利;质问权:国会对各位部长与国务秘书就国家政策持有质问权,被质问者必须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调查权:国会可以独立于政府立案实行特别调查;罢免权:国会有权通过“不信任动议”解散政府、罢免部长或国务秘书。除上述权利外,第二议院还可以行使两项补充权利:修正权:可对法案进行修正;立法提议权:一位或多位议员可以呈交法案提议。
国家顾问委员会 所有法院都由终身制的法官主持。法官年满70岁后方退休。荷兰的法律审判不采用陪审制度。民事与刑事审判由61个初级法院、19个中级法院、5个高级法院以及荷兰最高法院负责执行。一个案件首先在一家初级或中级法院进行审理。两种情况都可进行上诉,即可分别向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上诉。每一个高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都有数个中级法院,同样,每一个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都有数个初级法院。 最高法院是荷兰最高的民法与刑法司法机构,由一位主席、6位副主席和大约25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有权否决较低级别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不再就案件进行具体调查,而是检察法律应用是否得当。最高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法律应用的一致性。此外,荷兰最高法院也对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与阿鲁巴岛经由司法机构审理过的案件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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